应天归德 智圆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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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章程

作者:牛月翰 | 来源:发展规划处 | 时间:2020-01-08

商丘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商丘师范学院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商丘市,学校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05年创办的“归德府中学堂”。历经商丘师范学校、商丘师范专科学校和商丘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阶段,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商丘师范学院,是河南省直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学校以“应天归德、智圆行方”为校训,大力弘扬“学以求真、行尚笃信”的校风,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学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创新能力,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人才培养质量高、科学研究实力强、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本科院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商丘师范学院。学校简称:商丘师院。

学校英文译名: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学校英文缩写SQNU。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商丘市平原中路55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本科高等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七条 学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五)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国家财政性资助、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国家和河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七)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九)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做好老干部工作,维护老干部的权益,充分发挥老干部的作用;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和团体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对重大事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机构。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审议学术评价,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审议决策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教代会依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商丘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教学和科研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实验室、研究中心(所)。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研究中心(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实行校、教学科研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单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四)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

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本学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依照章程和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章程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实行教代会制度。

分工会委员会和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总支和学校工会领导下工作,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研究机构。独立建制的校级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制、定岗位,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及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它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五)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改善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需经相关程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院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章 校友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四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商丘师范学院及其前身商丘一高、商丘师范学校、商丘师范学校大专班、商丘教育学院、商丘师范专科学校、商丘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的:

(一)本科、专科、中师、中学的毕业生、肄业生、函授大学本、专科生、进修班、培训班学员;

(二)曾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机构。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学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使用办学资金,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接受上级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做好服务。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校训为“应天归德、智圆行方”。

第六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师”字变形图案,外环上方有集郭沫若字体而成的校名“商丘师范学院”字样;外环下方是“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的商丘师范学院的英文大写。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集郭沫若字体而成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商丘师范学院之歌》。

第六十三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月*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并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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